《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公布施行
中国邮政报 2008-7-20 20:39:00
7月12日,交通运输部2008年第4号令公布《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即日起施行。《办法》明确“邮政专营权受法律保护”。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快递市场的行政立法文件,《办法》的施行对促进我国快递市场的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从三个方面对快递服务和管理进行了规范。一是规定了快递服务的基本规范,包括快递服务企业要执行国家邮政局于2007年9月颁布的《快递服务标准》;要公布并遵守其服务承诺,合理制定格式合同。二是规定了快递安全的基本规范,包括禁止寄递的物品种类。要求快递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快件验视制度,特别指出为网络经营商提供快递服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三是规定了快递市场管理的主要方式。《办法》规定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备案手续,规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邮政管理部门定期评估测试快递服务质量,并向社会公告。
据国家邮政局统计,近年来,我国快递服务迅猛发展,截至2007年年底,全国较大规模的快递企业有2000多家,从业人员超过24万以上,年产值在400亿元以上,目前,还在以每年25%的速度增长。在发展的同时,快递市场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客户权益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国家邮政局为依法规范快递市场秩序,在充分调研、多次征求快递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和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并经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的施行将有助于监管部门的依法行政和快递企业的依法经营,在规范企业发展的同时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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