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货物遗失,委托人、快递公司各担一半损失
邮费网 2008-9-3 20:50:00
花10元钱委托快递公司送货,却没有在快递单背面的合同条款上签名,之后价值7000多元的货物遗失了,这笔损失该由谁来承担?日前,上海一中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法院认定:由于货物委托人没有向快递公司对货物进行相应价值的保价,而快递公司也存在对货物保管不当、对合同审查不严的瑕疵,据此判令: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经济损失。
去年2月,赛朗工业设备公司委托盛彤快递公司(申通快递)将价值7700元的放大器从上海快递到洛阳,并签订了《快递详情单》,却没有在单子背面寄件人一栏中签名,也没有声明对快递物品进行相应保价,仅支付了10元快递费。数月后,洛阳没有收到该货物,赛朗工业设备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物品灭失的全部损失。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快递详情单》条款上的规定:对货物托运人没有选择对货物进行保价的,视作同意承运人为其快递货物进行最高赔偿限额为500元的保价。然而,快递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货物托运人注意,并要求托运人签字确认。但本案中盛彤快递公司在委托方没有签名确认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快递业务,并最终将托运货物灭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委托方未对快递物品进行保价,要求快递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显然加重了对方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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