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邮政局与区工商局就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等事项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
内蒙古邮政局 2009-10-27 14:26:25
内蒙古区邮政管理局与区工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全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和工商注册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就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等事项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
《通知》明确了工商部门按照邮政主管部门的审核事项和时限进行注册登记,同时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和注销三个方面建立了衔接机制:一是邮政管理局依据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对没有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快递企业,工商部门一律不予审批和年检;二是《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事项发生变更的,需持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变更手续,换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快递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三是快递企业因违法被注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局负责告知快递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对其依法进行处理。
《通知》还明确自《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发放、变更、注销后之日起15日内,由区邮政管理局以公文形式通知快递企业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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