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临港物流园区辖区农民基本生活补助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秦皇岛临港物流园区辖区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土地集中经营管理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秦皇岛市土地管理办法》、《秦皇岛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物流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秦皇岛临港物流园区(以下简称临港物流园区)辖区各村土地集中经营管理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土地集中经营管理是指村集体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领取土地初期补偿费后 (按2.2万元/亩执行),本村土地(包含农民30年承包地)全部交由秦皇岛临港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物流园区管委)统一管理,临港物流园区管委按项目用地进度支付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未进行项目建设的不得改变现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常住人口。
第三条 基本生活补助费标准参照海港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参照海港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及临港物流园区经济发展分阶段进行调整。
第四条 临港物流园区管委是农民基本生活补助费发放的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活补助费发放工作的指导、审查和落实。基本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由各村村委会根据占地情况申报,经临港物流园区管委会与土地规划部门核实后,由临港物流园区管委负责发放。
第二章 基本生活补助保障
第五条 农民基本生活补助资金来源
(一)土地补偿费
(二)土地出让收益
(三)其它可用于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四)地方财政留成部分
第六条 本办法公布实施后,各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全村80%以上的农户通过后,执行集体参加基本生活补助保障办法,并以书面申请形式报临港物流园区管委会。具体享受生活补助保障的人员按照本办法界定,并报临港物流园区管委会审核后张榜公布。
第七条 参加基本生活补助保障的村在书面申请书中应承诺:本村将按照《秦皇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将本村全部土地纳入临港物流园区集中经营管理,按照临港物流园区用地进度保证供地,相关涉地农民纳入保障机制。
第八条 土地集中经营管理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临港物流园区管委会批复同意的下一月份开始,按本办法享受基本生活补助费。享受基本生活补助保障人员以临港物流园区管委会批复同意时的常住户籍人口为准。(国家另有政策的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九条 基本生活补助费以户为单位按月计算,按季领取。
第十条 基本生活补助费按年龄段划分档次。年龄段问题统一明确为:以临港物流园区管委会批复同意该村纳入基本生活补助保障时,其户口簿登记年龄为准。年龄发生增长变化,从次月起执行新的相应基本生活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土地以台账和承包合同为准,村民自行调换、转让的土地无效。
第十二条 现阶段全额基本生活补助费标准为:被占地人口16周岁以下每人100元/月;男17至59周岁,女17至54周岁,每人150元/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每人270元/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基本生活补助费标准随海港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
第十三条 土地集中经营管理前因上学、服兵役而迁出户口的人员,仍视为村常住户口并计发基本生活补助费。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实施后,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内死亡的,按照该人死亡日当月标准,计发至二轮承包期满,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第十五条 在本办法实施后,二轮土地承包期内新增的子女,享受全额生活补助费到年满16周岁。
第十六条 已按本办法开始享受基本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下月开始停发该人员的基本生活补助费。
(一)户口迁出的(不含第十三条之情况);
(二)义务兵转志愿兵或提干的;
(三)国家承认的大中专毕业生学业期满的(未就业且户口迁回本村的除外);
(四)触犯国家刑律被判刑在刑罚执行期间的;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涉及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情况的人员应当及时向所在的村委会报告并上报物流园区管委会备案。隐瞒不报,冒领基本生活补助费的,除追回冒领的基本生活补助费外,视不同情况给于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经研究后与本办法配套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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