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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临港物流园区失地农民就业安置办法

秦皇岛海港区人民政府 2011-7-12 18:20:00

第一条 为保护土地集中经营管理后失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失地农民就业安置工作的管理,结合秦皇岛临港物流园区(以下简称临港物流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港物流园区土地集中经营管理后的辖区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适用本办法。

失地农民是指因项目建设而失去30年承包地的农民。

第三条 失地农民就业安置由秦皇岛临港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物流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临港物流园区相关劳动就业保障机构和各行政村经办。

第四条 建立失业登记制度。土地集中经营管理后失地农民属于劳动适龄对象的,在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后尚未就业的,应由户籍所在村进行失业登记、注册和统计,并纳入临港物流园区失地农民就业培训管理体系。

第五条 符合就业条件的失地农民可以申领《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用于记载其就业、流动、失业、培训等情况。《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失地农民失业时享受生活补助、参加专业训练、求职报名登记、办理录用等手续的必备证件。

第六条 《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条件:一是临港物流园区内享受生活补助费的失地人员,二是男年龄在16—60岁,女年龄在16—55周岁,有就业和自谋职业愿望的人员。

第七条 《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采用实名制,只限本人使用。

第八条 鼓励进入临港物流园区的企业尽可能的把适合于失地农民的岗位优先安排给失地农民。入区企业进入临港物流园区之初,与临港物流园区管委签订相应合同条款,每征用5亩土地安排失地农民1名,不足部分按每差一人向临港物流园区缴纳2000元/年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鼓励失地农民二次创业,对农民领办企业,吸纳10名辖区农民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期满后一次性奖励3000元;超过10人,每增加一人再增加奖励300元。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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