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临港物流园区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充分就业,加强对失地农民就业前的岗位技能培训工作,结合秦皇岛临港物流园区(以下简称临港物流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临港物流园区范围内的失地农民岗位技能培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秦皇岛临港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物流园区管委会)根据临港物流园区经济发展速度、年度预算以及劳动力市场供需情况,制定年度就业培训计划,由临港物流园区管委会和各行政村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就业培训费用采取临港物流园区管委会补贴和个人适度负担相结合的办法。对特殊困难家庭,酌情增加补贴比例。
第五条 享受就业培训费补贴人员指参加《秦皇岛临港物流园区辖区农民基本生活补助保障暂行办法》的人员。
第六条 参加培训人员条件:
1、岗前培训:男性年龄在16-60周岁,女性年龄在16-55周岁,有就业愿望的人员。
2、职业技能培训: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男性年龄在16-60周岁,女性年龄在16-55周岁,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素质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第七条 由村委会或个人自行联系的非指定学校及专业的短期职业技能培训,需报临港物流园区管委会审核认定后,才能开始培训,否则不予报销学费。
第八条 就业培训补贴标准:
1、岗前培训:其内容包括《劳动法常识》、《就业指导》、《职业道德》等,由临港物流园区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培训费用全部由临港物流园区管委会负担。
2、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参加由临港物流园区管委会组织或指定的正规培训学校和专业的培训,学费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全部由临港物流园区管委会负担;学费在500元以上的,超过部分临港物流园区管委会负担80%,最高负担1000元;个人有特殊培训要求的,经临港物流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学费在400元(含400元)以下的,全部由临港物流园区管委会负担;学费在400元以上的,超过部分临港物流园区管委会负担60%,最高负担800元。
第九条 鼓励失地农民积极考取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上述培训可与上级安排的专项培训结合进行。参加就业培训的人员毕(结)业后,凭毕(结)业证到临港物流园区管委会登记备案,按相应标准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冒领培训费的,除追回冒领费用外,同时取消本人培训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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