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治区邮政条例
中国邮政 2011-11-21 13:09:12
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邮政条例》。《条例》共8章57条,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了六项邮政普遍服务保障措施。一是将邮政行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重点扶持农村牧区邮政设施建设,对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使用土地提供支持。三是依法划拨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建设用地,免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四是明确规定新建城镇居民楼、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设置信报箱,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五是明确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嘎查村民委员会嘎查村邮站建设。六是因城市改造、重点建设需要,征收、迁移邮政营业场所或邮件处理场所的,规划部门应按照方便用邮、就近安置、不少于原有使用面积的原则,先安置后搬迁。
《条例》还规定了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信件、印刷品以及包裹的寄递时限及投递频次;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的程序要求;建立邮政普遍服务年度报告制度,邮政企业按年度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邮政普遍服务工作报告,经邮政管理部门审核,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条例》提出,为鼓励支持快递企业发展,要对快件处理场所、快件园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土地提供支持;快递车辆凭车辆通行证可在市区通行、停靠;快递企业临时性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要提前七天向社会公布,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对已收寄的快件,要按照原服务承诺进行投递。
《条例》明确,自治区邮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邮政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并指导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邮政行业特有工种职鉴工作;规定了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普遍服务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了补贴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项目计划报邮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接受监督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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