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S等速递邮件再投和催领制度要严守
日前,笔者去某邮政速递分局办事,碰巧“旁听”了一起由EMS邮件延误而引起的客户申告。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张某的母亲前几年到深圳帮女儿看孩子,一直没回原籍办理二代身份证的换发手续。暑假期间,老人抽空儿回老家省亲,顺便到当地派出所办理了二代身份证的换发,办证时留下了儿子张某在城里的地址,由派出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新身份证。
3个多月过去了,老人听儿子说身份证一直没办下来,便催儿子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去查。派出所称,身份证早在9月上旬就交邮局按特快专递邮寄了。张某又到邮局查询,原来,张某在城里做生意,和李某合租了一个院落,投递员上门投递时,张某恰巧不在,合租人李某便答应转告张某自行到邮局领取邮件。于是,投递员归班后便将该邮件转为局内投交。3天后,张某仍未到局领取,营业员只是口头通知投递员再去催催,却未按规定进行书面催领。就这样,老人的身份证一直呆在速递分局,直至张某“查”上门来。
该邮件延误的原因主要是相关投递处理环节未能严格执行EMS邮件的再投和催领制度。
《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106条明确规定,按址投递的邮件,第一次投递时因收件人不在而无法投递,要给收件人留“特快专递邮件再投签条”,通知邮件第二次投递的时间及联系方法;第二次投递未投出,要给收件人留填妥的“领取特快专递邮件通知单”(盖日戳处签名,注明日期时间),邮件带回,转局内投交。而在该邮件首次投递过程中,投递员未见到收件人就由上门投递转为局内投交,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此外,在办理转内部投交手续方面,特快专递邮件经两个班次未能投出的,投递员应填发“领取特快专递邮件通知单”,通知收件人到局领取。该投递员仅凭合租人代为转告的承诺,就擅自将快件转为局内投交,为该邮件的延误埋下了隐患。
同时,《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109条明确规定,局内投交的特快专递邮件自发出“领取邮件通知单”或再投邮件转来后3天仍未领取的,应及时催领,催领方式可采用电话通知催领或填写“领取特快专递邮件通知单”加盖红色“催领”戳记方式催领。每隔3天催领一次。经两次催领仍未领取的,按无法投递邮件处理。在本案例中,营业环节对转为局内投交的邮件未按规定进行书面催领,再次放任了该邮件的继续延误。
除再投、催领不到位之外,相关方面疏于管理和监督不力,也是应该汲取的教训之一。业务管理方面,该邮件在速递分局延压长达两个月,相关业务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竟无一发现并督促处理,其管理粗放、检查走过场可见一斑;监督把关方面,投递信息反馈、档案管理稽核以及工种工序之间,没有很好地发挥相互监督、制约和把关的作用。如营业员明知投递员对该邮件只进行过一次投递,不该擅自转为局内投交,却不负责任地默认了投递员的错误做法;信息反馈、档案稽核等环节对投递信息未反馈、投递清单未归档等不正常现象,若能及时提醒或追究,老人的身份证也不至于延误如此之久。
所以,投递员在投递EMS邮件时必须严格执行再投和催领制度。相关投递、管理、检查及质量把关环节均应恪守职责,合力推进制度落实,这样才能确保EMS邮件及时、准确地投交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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